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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该交的钱都交了,为何我办不了房产证? [打印本页]

作者: 一个人    时间: 2014-3-9 00:10
标题: 该交的钱都交了,为何我办不了房产证?
     本人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东城区的中信凯旋城凡尔赛3单元9楼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套内面积116.54平方米,总价573200.00元,折算每平方米4177.84元。另同时购买了一个车位,总价125000.00元。但当时因为车位不能进行单独贷款,所以开发商和银行都建议把车位购买款并入房款中进行贷款。因此在购房合同中房屋总价变更为698200元(即573200元+125000元),折算成每平方米单价5088.92元。并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注明:“购买车位款项已并入商品房的楼价中”字样。
     
     按当时的契税标准,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600元/平方米以下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即按1.5%征收。
     
     那我到底按什么标准来交契税?
     
     本人当时进行咨询,得到了市财政局(当时是财政局收的契税)的明确答复(电邮):该房按1.5%的标准交契税。于是本人于2007年11月缴交了该房的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计税金额573200.00元,实纳金额8598.00元。
     
     最近,本人到东城房管所办理房产证,工作人员却说:该房未交齐契税,需补税。到地税局咨询,税务人员解释说,因为只有购房合同才是在房管局备案的,我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房管局是没有备案的,所以不能作为房价的凭证的。他们是按照购房合同进行征税,否则到时该房与房管局之间对税是对不上的。按照购房合同上金额,该房应按3%的标准交税,所以要补1.5%的税,另外还要补交2007年到现在的滞纳金,合计近30000.00元。我的天啊,三万大元!
     
     在此,我想问问:
     1、我与发展商签定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具有法律效力,能不能作为我实际房价的证明材料?(上面清楚写明车位钱已并入房屋中)
     2、我的房屋实实在在就是4177.84元/平方米,(房管局应该能查到与该房楼层,户型一样的单位,当时房价就是4200元/平方米左右。)我真的就要白白多交几万元的冤枉钱?
     
     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房管局的领导手中了,希望能帮我解决问题。谢谢!





作者: 下雨天    时间: 2014-3-9 00:10
凯旋城房价现在这么高,车位更是有钱都买不到,区区3万其实也不必计较了,搞得自己闹心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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