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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北、陕西、山西、江苏、浙江、重庆、海南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另外,不少规定中还专门强调“痛经假”要带薪休。 你所在的省市有痛经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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