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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以他人名义贷款买房?谨慎!双方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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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1:5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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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置业者小朱(化名)今年年初在东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交付定金前也委托中介帮其去银行查询过征信,可以首付三成贷款购房。没想到在房屋交易到一半的时候,银行却告知他因为信用卡曾经有数次逾期还款而且已经销卡的情况无法放款。无奈之下,小朱辗转多家银行跑腿,还是没办下来。无奈之下,小朱向记者咨询,那能否用他亲属的名义先把房子买下了,等合适的时候再过户?
  记者了解到,有部分购房者因为征信有黑点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或者希望通过别人的名义进行公积金贷款来获得较低的还款利率,所以干脆找信得过的亲人、朋友帮忙,以他的名义先贷款之后再过户,这种“曲线救国”的买房方式并不鲜见。
  然而,其背后隐藏的风险却被人们忽略了。东莞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子光提醒购房者:类似这种以他人名义贷款买房再过户的行为暗藏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国家相继密集出台限购政策的背景下,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受到影响。
  出资人 借他人名义买房可能“财屋两空”
  据邝子光律师介绍,出资人可能要面对以下8种的风险:
  1、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如果被借名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5、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6、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更甚之,如果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抵押权登记实现抵押权,势必对出资人自身的权利造成影响。
  7、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8、房屋变更登记到出资人名下时,需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沙发
发表于 2016-11-9 20:11:33 | 只看该作者
真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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