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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的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但是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怀孕的女职工存在就业歧视,认为是单位的负担,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强迫女员工自愿降薪或者自行离职等。昨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显示,随着国家放开二胎,类似的情形有愈演愈烈之势。
女工小田,2008年11月26日入职东莞某印刷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小田购买社保。小田通过其他公司为自己交了社保。2014年10月,小田怀孕了,办理了相关准生手续。
小田向法院诉称,公司发现小田怀孕后,增加了其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并称其偷盗了公司的公章以及部分人事资料,强行进行搜身等。通过这些举措逼迫小田自行离职。公司此举违反法律,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支付怀孕以及哺乳期间的工资。
该公司则辩称,小田结婚多年未孕,怀孕后忍受不了工作的艰辛,自己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小田就自己私下离开了公司。但承认确实没有为小田购买社保。
尽管对于上述的具体原因,双方存在分歧,法院最终认定,因为公司未给小田购买社保,导致小田的被迫离职。过错在用人单位,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小田被迫离职时尚处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该印刷公司赔偿小田结束劳动合同补偿金,返还小田自己垫付的社保费,并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产假及哺乳期间的工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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