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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事聚焦] 东莞:开启暑期模式的孩子们 这些“雷区”千万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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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8 12:49: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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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水域石碣段设立在江边的警示牌 资料图 郑琳东 摄


  ■野泳极易发生危险 资料图 郑琳东 摄

  暑假来临,假期模式的开启让孩子们满心欢喜,但一下子脱离了学校和老师的监管,而家长们又忙于工作,很容易形成对孩子监护的“真空期”。
  怎样让孩子过一个快乐又安全的暑假?媒体从安全和法治角度,制作一份暑假安全手册,提醒孩子们哪些“雷区”不能踩,为广大学生及家长提供暑期安全指南。
  游泳安全
  溺亡事故极易引发责任承担纠纷
  炎炎夏日,同学们放假在家,第一大体育活动就属游泳。但东莞水情复杂,既有东江及大小支流等河流,还有许多水库湖泊,此外还包括无数游泳场馆等等,每年(尤其是暑假)中小学生意外溺亡的事故频发。
  市公安局此前透露,2015年全市共发生涉及学生的溺水事故17起,造成20名学生死亡。
  每年暑假来临前,包括市教育局及各镇区均下发通知,要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开展预防溺水教育活动,严禁到大河大湖等一系列自然河道和人工景观河道中去游泳,游泳一定要到正规的游泳池、游泳馆。
  律师说法
  未尽监护责任的家长需对结果担责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何森宏律师说,司法实践中,溺亡事故极易引发责任承担纠纷。
  暑假期间,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已经解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暑假学生溺亡事故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但建议学校在放假前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安全提示。
  而各类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承担。
  河流、湖泊、水库等一般属非营利公共场所,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根据不同地段情况,设置警示标志,如“请勿戏水、游泳”、“漩涡”、“危险”、“水下情况复杂”等。野外河流、湖泊等水域的管理人一般只要尽到警示义务即可,而人流密集的水域及水库等建筑设施则还须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护栏、围蔽、专人看管等。
  泳池、水上乐园、漂流等一般属营利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人的管理责任更大,尤其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这类场所必须取得工商、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的许可证,并保证设施安全,配备专业救生员、救生设备,同时做好“深水区”、“不宜人群”等警示。救生员在营业期间必须在岗并尽高度关注义务和救助义务,及时阻止危险行为、处理事故。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亡,经营者和管理人很可能因未尽管理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责任不因外界责任而免除。有少数家长平时不尽监护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就将责任完全推给有关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般得不到法院全部支持。
  出行安全
  暑期是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期
  随着时代的进步,车辆也逐渐增加,截至今年5月我市汽车保有量已超200万辆。交通便利了,但事故发生次数更为频繁。市公安局透露,2015年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7起,造成5名学生死亡,3名学生受伤。
  可以说,暑期是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多发期,希望同学们在暑假期间遵守交通法规,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未满12岁的学生禁止在道路上骑车,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注意乘车安全,无牌无照的车不要乘;拥挤的车不要乘坐。上下汽车要注意观察避让过往车辆。
  律师说法
  家长要对孩子出行做必要安排和引导
  何森宏说,家长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对暑期出行进行必要的安排和引导,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按现行法律,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承担未成年人损害和受损害的损失,所以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行应当有监护人或监护人特别委托的人陪同。对于超过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家长可根据小孩的能力做出安排,也可让其结伴出行。
  家长平时要在交通安全方面做到言传身教,遵守交通法规,教育小孩不乘“黑车”。因目前对网络“专车”的监管尚不完善,最好谨慎选择。社会上的诈骗手法花样百出,教育小孩不要贪图方便、玩乐或钱财,对陌生人的过分热情应当警惕。
  暑假是旅游旺季,家长带小孩出行最好避开拥挤的场所,避免走失和受伤。现在还有旅游公司或客运公司承接异地托送孩童服务,家长应当与受托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受托公司在托送期间的临时监护义务。托送出行前也要妥善安排前后交接的时间、地点和对接人,告诉小孩不要轻信对接人以外的人,还要教会小孩报警和逃生技能,让小孩熟记两地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户籍等信息,一旦发生意外,也能与家长及时联系或和警察说明情况。
沙发
发表于 2016-7-8 13:15: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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