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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办法提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A.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补偿包括三方面
办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管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B.补偿方案如何确定?过半被征收人不满补偿方案须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市城管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管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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