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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离婚前 他将房子赠妻子 离婚后 他告前妻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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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7 14:32: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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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一对夫妇与两名女儿一起共同拥有东莞东坑一套房子的产权。离婚前,女方凭借男方盖章画押的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子产权变更为其与女儿所有。
  离婚后,男方将前妻告上了法庭,称签署赠与合同时,其病重在床,神志不清,对赠与行为毫不知情,要求前妻归还案涉房产。
  去年12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赠与合同有效,驳回男方诉求。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该上诉案件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男子称签合同时神志不清
  黄先生今年64岁, 2003年4月10日与张女士在香港登记结婚。2014年3月,两人离婚。
  离婚前,在东莞市东坑镇井美村,黄先生夫妇与两名女儿共同拥有一处125.6平方米的房产,两名女儿各占三分之一产权,黄先生夫妇合占三分之一产权,即两人各占六分之一产权。该套房子是2007年3月23日由黄先生的父母赠送给他的。
  黄先生起诉称,自2005年起,他中风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头脑意识不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过治疗之后,2013年6月,他才意识清醒,而后,其妻子张女士要求离婚。
  黄先生称,离婚后他才发现,其妻子于2012年8月14日让神志不清的他在一份预先制作好的房地产赠与合同上签了名,该合同将上述房产中他自己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了张女士。随后,张女士凭该合同于2012年10月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房产产权变更为张女士与两名女儿共同所有。
  黄先生认为,上述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在他意识不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该合同时,超出了他当时的精神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合同。
  为此,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他与前妻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合同无效。并且基于该房子乃其父母所赠,要求前妻张女士返还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价值18万元。
沙发
发表于 2016-10-27 15:21:53 | 只看该作者
风物长宜放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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