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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于2013年4月向东莞市某贸易公司订购一台保时捷3.6越野车,车身价及相关手续等共花费110万多元。两个月后,东莞某贸易公司将一辆保时捷交到了林先生手里,但随车没有交付车辆合格证及保修手册。 在使用过程中,林先生发现涉事车辆存在多处故障问题。按照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林先生在保时捷官方网站上搜索发现,该车早在2012年10月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销售给个人并注册登记上牌使用。林先生认为,贸易公司的进口手续违法,有明显的拓改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以及非法拼装的痕迹却仍作为新车向消费者交付,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认为保时捷公司应履行提供涉案车辆信息并维护保时捷品牌形象的职责,林先生于是在起诉时将其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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