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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事聚焦] 东莞分片区“围剿”酒驾 66名涉酒司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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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20:0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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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驾的司机进行抽血检验血液内酒精含量。
  东莞阳光网讯( 吴金华 通讯员 程钰钊)昨晚(5月12日),东莞交警再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片区集中办案整治酒驾专项行动,行动中有66名涉酒司机被查,其中涉嫌醉酒驾驶司机18名,饮酒后驾驶司机48名,查处交通违法245宗,查扣违法车辆419辆。
  昨晚21时左右,南城交警在莞太路与银丰路交叉路口设卡执勤时拦停一辆银色宝马,司机李某一身酒气,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4mg/100mh,属于醉驾。司机钟某交代,自己是做工程的,晚上与几个生意伙伴吃饭时喝了三杯白酒。平时有专门司机接送,但当他司机有事请假,自己喝了酒想去酒店休息,想着不远就心存侥幸自己开车,没想到被查了。
  昨晚22时10分,厚街交警拦停一辆小车,一打开车窗酒味扑鼻而来,随后对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0mg/100mh,属醉酒驾驶。司机宋某称自己是工厂老板,晚上和几个朋友吃饭,因为项目顺利,一时高兴就和几个朋友喝了一斤白酒,自己还多喝了两瓶啤酒。
  宋某认为回家不到一公里的路,自信平时酒量还可以就选择自己开车回家,没想到被交警逮到。采访中,宋某不但醉酒驾驶还是穿着拖鞋,被问及为什么穿拖鞋开车,司机宋某说:“没问题的啦”。当听说自己测试结果是180mg/100mh属于醉驾时,他还大声嚷道:“不可能仪器有问题”。整个讯问过程司机宋某都口齿不清一副醉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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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酒驾醉驾法律常识你需要掌握:
  怎么判断是酒驾还是醉驾?
  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属于酒驾还是醉驾,目前适用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按此规定,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ml,小于80mg/ml,属于酒驾;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属于醉驾。
  涉酒交通违法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即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行政处罚。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修正案,对第九十一条修正,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即: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该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沙发
发表于 2016-5-13 20:10:15 | 只看该作者
好吧,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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