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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买房看过来:东莞置业者关心的几个问题 这里都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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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4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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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初,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开发商的各方面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现场公示、价格备案、预售监管等等。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置业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这成了近期东莞置业者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记者就近期置业者关心的几个问题,仔细查阅了多份相关文件,咨询了多位行业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问:开发商老是说当天只卖哪几栋楼,我们从哪里可以查得到开发商到底有哪些楼可以卖?
  答:《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购房者可以登录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从首页中间位置,点击“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可查询到楼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信息。也可以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据东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介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单位不会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显示,如果在该网站可以查询到自己想了解的楼盘信息,那就意味着该单位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
  问:怎样才能知道开发商具备卖房子的资格了?
  答: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问:去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说现在交认筹金可以享一定的优惠,我应该交吗?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交?
  答:《意见》第五条明确指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问:开发商说推的货卖完了,从哪里能查询到是否真的卖了呢?
  答:想了解开发商推出的单位是不是真的已经卖完了,可以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查询。在首页楼盘查询,输入自己想查询的楼盘,进入相应的楼盘页面,可以看到该楼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单位状态,包括可售、已售、待售和不可销售四种状态。按照一般惯例,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会在7-10天左右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一旦网签合同完成,该套单位就会显示“已售”。
  问:东莞目前要求价格网上备案,同时现场也要明码标价,但开发商一般都有折扣,我怎么能知道开发商的折扣到底有多少?
  答:《意见》第二条明确,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
  而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的《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除了价格网上备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6)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7)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在《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需要填写的要素包括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优惠折扣及其条件等,即不仅要明码标示单位价格,还要明确标示折扣优惠。
沙发
发表于 2016-11-25 12:07:54 | 只看该作者
謝謝,希望以後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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