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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从法律角度探讨,婆婆所谓的全款给儿子居住的婚房中的几个模糊概念。。。。 1.婚房的归属问题。既然婆婆是全款给儿子的结婚用的房子,先不说这个房子到底是婆婆给儿子的还是儿子和儿媳妇2人共用的,至少这个房子的归属不应该是婆婆了,这是第一模糊,也就是房子的房产证应该是儿子或是儿子和儿媳妇的,但房产证上如果还是婆婆的名字的话,这个婆婆说所谓给儿子的婚房,不是瞎忽悠吗?
2.如果站在儿媳妇的角度,既然房子是给儿子结婚用的婚房,是给予的,不是借用的,儿媳妇把婆婆的赠与许诺当成真的,这是由第一模糊引起的又一个模糊,那房子的归属是自己的老公或是男朋友的,提出想跟老公或是男朋友分房产,虽然有些过分,但有这种想法没啥不合乎情理的。 3.如果这个婆婆的儿子没这套房子,儿媳妇会跟这个婆婆的儿子结婚吗?国外的法律比较讲契约精神,说过的话,承诺的事儿,一般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护,想空手套白狼,不太容易。。。换句话说,在国外,婆婆许诺给儿子的婚房,很少会发生房子还写自己的名字而不更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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